(2017)豫71行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杜二妞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二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71行初288号原告杜二妞,女,194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宋江丽,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桐柏路200号。法定代表人乔耸,区长。被告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路与新田大道交叉口西北角。负责人刘向峰,主任。以上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白伟斌,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以上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二妞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二妞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二妞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二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78.72元减半收取10789.36元,由原告杜二妞负担。审 判 长 梁 波审 判 员 王 婧审 判 员 董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亚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