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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5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胜齐与保靖县誉发民族烟花鞭炮厂、临澧县万发烟花鞭炮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齐,保靖县誉发民族烟花鞭炮厂,临澧县万发烟花鞭炮厂,宣恩县宣南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王付全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1145号原告王胜齐,男,1958年12月4日出生,住宣恩县,被告保靖县誉发民族烟花鞭炮厂,地址:湖南省保靖县复兴镇双溶滩园艺场。法定代表人宋宗昭,该厂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耀国,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罗贤年,该公司业务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临澧县万发烟花鞭炮厂,地址:湖南省临澧县九里乡大山村14组。法定代表人陈志平,该厂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朱荣耀,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宣恩县宣南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地址:宣恩县李家河镇青龙嘴村。法定代表人陈秀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舒红,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付全,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住宣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齐诉被告保靖县誉发烟花鞭炮厂、临澧县万发烟花鞭炮厂、宣恩县宣南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王付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胜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胜齐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云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