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民终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新平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新平,李月香,徐孝顺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终13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新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月香。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孝顺。上诉人刘新平因与被上诉人李月香、徐孝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8民初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李月香作为新宁县崀山镇崀山村村支书,其代表新宁县崀山镇崀山村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新宁县崀山镇崀山村村民委员会应当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一审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8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重审。刘新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庆群审判员 李少杰审判员 李习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