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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4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施永坚与管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永坚,管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4411号之一原告:施永坚,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告:管勇明,男,199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永坚与被告管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永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施永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永坚负担。审 判 长  丁莉针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钟梓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