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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执5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乐山玻源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乐山玻源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农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素华,易初鑫,陈俊江,易美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5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紫云后街10号。组织机构代码:20695700-0。代表人:林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波,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俊宏,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乐山玻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组织机构代码:6653269-2。法定代表人:吴素华。被执行人:四川省农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罗城镇白鹤村8组。组织机构代码:06031257-5。法定代表人:陈俊红。被执行人:吴素华,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易初鑫,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陈俊江,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被执行人:易美辰,女,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与乐山玻源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农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素华、易初鑫、陈俊江、易美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02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6日向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乐山玻源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农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素华、易初鑫、陈俊江、易美辰应连带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借款本金475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从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罚息从2016年7月21日起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基准利率上浮65%计算;复利从2015年12月起,以截止每季度20日差欠的利息为基数,按基准利率上浮65%计算;扣除已付利息18854.52元;基准利率为每年7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同期同类法定贷款利率)。案件诉讼费用51180元,由被执行人乐山玻源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农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素华、易初鑫、陈俊江、易美辰负担。本院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易美辰的银行存款10300.44元,并依职权对六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依法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四川省农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名下位于犍为县罗城镇××20间房产(权证号:犍房权证犍为字第××号、20××50号、20××79号、2014061700535号2014061700627号201406170069X号、20××19号、20××72号、20××32号、2014061700768号201406170077X号、20××81号、20××93号、20××00号、20××12号、20××61号、20××58号、20××85号、20××67号、20××55号);查封了位于犍为罗城镇××组的土地【土地证号:犍国用(2014)第(十三)-4**号】,查封了位于犍为罗城镇白鹤村五组【土地证号:犍国用(2014)第(十三)-4**号】、八组的土地【土地证号:犍国用(2014)第(十三)-604号】和扣留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农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犍为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应得的征地拆迁补偿款1121265.**元外,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上述查封的房地产,暂不提取上述的征地拆迁补偿款,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六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高令予以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传飞审判员  林治强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秦海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