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02执恢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合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卫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合斌,邓卫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恢170号申请执行人高合斌,男,汉族,1962年9月15日出生,陕西省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红化三期A区附**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邓卫雄,男,汉族,1982年4月2日出生,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园苑小区**号楼*楼。高合斌申请执行邓卫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0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高合斌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邓卫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卫雄支付申请执行人高合斌货款248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10元及本案案件执行费272元。本案利息部分经本院委托金融机构计算为9964.64元。被执行人邓卫雄已全部将本案案件款、案件受理费及利息共计34726.64元全部履行完毕,并交纳了本案案件执行费272元。申请执行人也已将本案案件款领取。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0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陈文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