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贺小明、任博与渭南市群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鑫润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小明,任博,渭南市群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鑫润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179号原告:贺小明,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村民。原告:任博,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安,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渭南市群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佰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小妮,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鑫润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晓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小林,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小明、任博与被告渭南市群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鑫润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小明、任博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小明、任博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小明、任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3162.5元,由原告贺小明、任博承担。审 判 长 田晓珍审���判员寇鹏涛人民陪审员 刘田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