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石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法刑初字第47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某,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湘潭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办公室主任,户籍所在地:湘潭市雨湖区,家住湘潭市雨湖区。2015年8月2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经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湘潭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永红,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亚军,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潭雨检公诉刑诉(2015)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永红、刘亚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至2011年8月,被告人石某某担任湘潭市经信委产业政策科科长期间,负责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的审核监管。但其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湘潭县的某某甲纸厂等6家纸厂和湘乡市某某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以虚假申报资料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共计855万元,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具体如下:1、2007年底,湘潭县人民政府根据《湖南省造纸企业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湘潭市造纸企业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对包括湘潭县某某甲纸厂、某某乙造纸厂、某某丙纸业有限公司、某某戊纸厂、青山桥镇某某丁造纸厂、某某己造纸厂在内的当地一批造纸厂予以关闭。湘潭县经信局副局长向某某多次向石某某汇报过上述纸厂关闭情况。2010年10月湘潭县经信局将上述6家造纸厂通过湘潭市经信委产业政策科申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石某某审核后上报至湖南省经信委。2011年2月24日县经信局将这6家纸厂列入当年的淘汰落后产能申报计划文件,通过市经信委产业政策科上报至省经信委。2011年3月14日省经信委产业政策处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市州对当年的申报计划名单进行复核。通知的第三条明确规定:“对在2007年开展的全省造纸企业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和2008年开展的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等行动中政府明令关闭的企业不纳入今年淘汰计划”。石某某将该通知下发给县经信局进行复核。在县经信局相关人员未按要求复核申报企业名单,直接将原申报计划中的企业名单原样报送市经信委产业政策科的情况下。石某某明知湘潭县2007年底关闭了一批纸厂,这6家纸厂不符合复核条件的可能性极大,但他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县经信局上报的企业未严格审核,且对不符合省经信委产业政策处紧急通知要求的这6家纸厂未履行任何审核把关职责,导致在2007年全省造纸企业污染整治专项行动中被政府明令关闭的湘潭县这6家企业未在复核中得以筛减。2011年5月12日,县经信局对包括这6家纸厂在内的9家企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石某某在审核该县企业申报资料时,违反财政部与省财政厅、经信委、发改委就组织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所发通知中的相关规定,不核查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未发现这6家造纸企业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问题,同意这些企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并上报至省经信委,致使完全不符合申报要求的这6家纸厂凭借虚假资料获得了共计691万元的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其中,某某甲纸厂130万、某某乙造纸厂146万、某某丙纸业有限公司139万、某某戊纸厂100万、青山桥镇某某丁造纸厂88万、某某己造纸厂88万。2、某某公司于2006年9月试生产,因严重污染环境引起周边村民上访,生产三个月后停产。2011年2月,在石某某对全市申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名单进行汇总的当天,湘潭市环保局干部李某某向石某某提出某某公司可以纳入申报计划。石某某既自己未核查该企业真实情况,又未安排湘乡市经信局核查该企业真实情况。在没有湘乡市经信局正式申报文件,仅有他授意湘乡市经信局工作人员刘某某发过来的一份承诺书和湘乡市经信局同意将该公司列入申报计划的传真件的情况下,未向分管领导叶某某报告,擅自将某某公司加入湘潭市淘汰落后产能申报计划的企业名单,并上报省经信委。2011年5月,石某某违反规定直接受理某某公司申报资料后,违反财政部与省财政厅、经信委、发改委就组织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所发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没有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进行认真审查,未发现申报资料中缺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立项文件,以及电费凭证、排污证明、纳税凭证等申报资料存在弄虚作假问题,致使完全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某某公司凭借虚假资料骗取奖励资金164万元。2015年8月25日,石某某主动到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投案。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石某某在担任湘潭市经信委产业政策科科长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石某某辩称:1、淘汰落后产能的计划申报和资金申报是由经信与财政部门分别牵头的;2、2011年实行省管县改革后,湘乡市的申报资料直接由省经信委负责审核,他所在的产业政策科只负责将省经信委的文件转达给湘乡市经信局;3、他不可能发现某某公司在准备申报资料过程中存在私刻公章行为。辩护人张永红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湘潭县6家纸厂被政府明令关闭,国家应该给予补偿而未予补偿,所以其获取的691万元奖励资金属于应得的国家补偿款,不应认定为国家损失;2、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从计划申报到资金申报的环节众多且流程复杂,石某某作为湘潭市经信委的一个部门负责人,即使有疏于职守之处,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起作用也十分有限;3、时间紧、任务重以及当时政府工作的大环境背景等因素是导致石某某在申报工作出现疏于职守情况的客观原因;4、石某某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5、石某某工作表现突出,多次立功受奖,单位领导及同事对其评价较高。请法院综合考虑以上情况,对其从宽处理。辩护人刘亚军的主要辩护意见同上。经审理查明:从2007年起,国家为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工作,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采取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企业债务、政府强制淘汰等方面,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奖励资金支持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满足奖励门槛要求,该门槛依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等确定,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逐步提高;2、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须在当年拆毁,不得转移;3、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认定),如年均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能力少20%以上,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4、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5、经整改环保不达标,规模较小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应整体淘汰;6、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该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在2011年前后有所不同。2011年之前,项目由市县经信、财政部门初审,省财政厅复审并报省政府审定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委托各省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现场交叉核查,财政部对评审报告终审后下达预算资金;这一时期的政策要点是项目终审权在中央财政。从2011年起,项目由县市经信部门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计划,省经信委审核并报工信部审核公示;再由县市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根据奖励条件从公示名单中选取项目,报省财政厅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并由省财政、经信、发改部门委托财政部认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湖南节能评价技术研究中心对项目资料及现场进行核查;省财政厅结合核查情况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征求省经信、发改部门意见后下拨资金;这一时期的政策要点是项目初始准入权在工信部。2011年3月,湘潭市政府办发文成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具体办事机构为该委产业政策科。经信委主任担任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该委分管产业政策科的副主任以及电力、税务、环保、工商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小组成员。产业政策科在该项工作中的主要环节有:1、2010年底,安排下属县、市、区经信部门对各自辖区内的企业进行调查摸底,为2011年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做准备。2、2011年2月,组织县、市、区经信部门将当地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至该科复核,并负责直接审核市属大、中型企业;汇总行文后送有关领导会签,向省经信委产业政策处申报全市本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3、2011年5月,通知经过公示的企业按省财政厅要求报送资料,小企业由所属县、市、区经信部门审核后送该科复核,大、中型企业由该科直接审核;汇总行文后送有关领导会签,向省财政厅和经信委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4、2011年7月,与财政局工作人员一道,陪同省财政厅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专家组到申报企业现场核查产能,县、市、区申报上来的企业由当地经信部门派人陪同;同时专家组还要检查上一年度申报企业所获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5、年底时,组织对全市申报企业进行项目验收,检查企业是否如实拆除落后产能设备。财政部门根据专家组产能核查意见及项目验收资料,确定申报企业是否享受奖励资金和金额,在企业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省财政厅下拨预算指标,由当地财政部门直接将奖励资金付至企业指定的帐户上。被告人石某某于2008年2月起担任原湘潭市经济委员会产业政策科科长,2010年初湘潭市经济委员会与原信息化办公室合并成立湘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后,其继续担任该委产业政策科科长至2011年8月。石某某在负责办理2011年度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工作过程中存在渎职犯罪行为,具体情况如下:1、2007年底,湘潭县人民政府在省、市组织开展的湘江流域污染整治专项行动中,关闭了包括该县的某某甲纸厂、某某乙造纸厂、某某丙纸业有限公司、某某戊纸厂、青山桥镇某某丁造纸厂、某某己造纸厂在内的一批当地造纸企业。这些企业的老板获悉外地一些被关闭的纸厂通过某些途径取得政府补助资金后,为此到有关部门上访,砸过湘潭县经信局的办公室,2010年省运会在湘潭召开期间还到体育场馆闹访。2010年10月,县经信局将包括上述6家造纸厂在内的一批企业向市经信委产业政策科申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资料经石某某审核后通过市财政局上报至省财政厅。2011年2月24日,县经信局再次将这6家纸厂列入当年淘汰落后产能申报计划文件,通过市经信委上报至省经信委。期间,县经信局副局长向某某曾多次向石某某汇报过上述6家纸厂在专项行动中被关闭的情况,请石某某为企业争取资金提供支持。2011年3月14日,省经信委产业政策处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市州对申报计划名单进行复核。该通知明确规定:对在2007年开展的全省造纸企业污染整治和2008年开展的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等专项行动中,被政府明令关闭的企业不纳入当年淘汰计划。因只有县经信局申报了造纸企业,石某某遂将通知转发交由县经信局进行复核。在县经信局又将申报计划中的企业名单原封不动报送至产业政策科的情况下,石某某明知该县2007年关闭了一批纸厂,这6家纸厂很可能包含其中,不符合复核条件的可能性极大,但其对此未履行任何审核把关职责。导致该县于2007年全省造纸企业污染整治行动中被政府明令关闭的这6家纸厂未在复核中得到筛减。2011年5月,石某某在审核县经信局报送的企业申请奖励资金资料时,其违反财政部与省财政、经信、发改等部门就组织申报奖励资金所发通知当中的相关规定,对于该县6家纸厂提交的申报资料不审核其真实性,未发现其中存在的弄虚作假问题,而予以核准上报省财政、经信部门。致使完全不符合条件的6家纸厂凭借虚假资料最终获取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691万元,其中某某甲纸厂130万元、某某乙造纸厂146万元、某某丙纸业有限公司139万元、某某戊纸厂100万元、青山桥镇某某丁造纸厂88万元、某某己造纸厂88万元。2、湘乡市的某某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实际经营者为其法定代表人刘某的父亲邬某某。该公司于当年9月开始进行试生产,因严重污染环境引发周边村民上访,三个月后被环保部门责令关停。2011年2月,在石某某办理全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申报工作期间,湘潭市环保局干部李某某跟其讲某某公司符合条件可纳入申报计划,并让原来在湘乡市环保局工作时的同事杨某某与石某某联系具体事宜。因某某公司须通过湘乡市经信局向产业政策科进行申报,且当时已过申报截止日期,石某某遂打电话跟湘乡市经信局相关人员讲了上述情况,要求先搞个同意将该公司列入湘乡市申报计划的证明文书传真给他,正式文件过后再补报过来。湘乡市经信局相关人员按照石某某的指示,在某某公司出具的一份无条件拆除落后产能设备承诺书上签署了将该公司列入当年淘汰计划的意见,加盖公章后传真给了石某某。石某某在既未本人或者安排湘乡市经信局工作人员去核查某某公司真实情况,又未向其分管领导叶某某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将某某公司加塞进全市淘汰落后产能申报计划的企业名单中,并上报给省经信委。2011年5月,石某某违规让杨某某等人将某某公司申报资料直接送交给他。且其违反财政部与省财政、经信、发改等部门就组织申报奖励资金所发通知当中的相关规定,未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进行认真审查。未能发现申报资料中缺少必须提交的立项文件,以及存在使用虚假电费凭证和排污证明,私刻公章伪造纳税凭证等弄虚作假问题。使得完全不符合条件的某某公司凭借虚假资料最终骗取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164万元。2015年8月25日,石某某主动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另查明:邬某某、杨某某已向有关办案单位退缴赃款共计109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张某、陈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张某甲、肖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们经营的纸厂在2007年底被湘潭县政府关闭,他们曾上访要求获得补偿;2011年县经信局组织他们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并按照经信局提供的模板准备申报资料,因2008年以后厂子已停产,许多材料都是拿到复印店修改制作而成的;2012年下半年资金快到帐之前,经信局又召集了十几家纸厂的老板就资金分配问题开会,经信局从中提取了一部分工作经费,各家纸厂按协议分得了数额不等的资金。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所经营的湘华纸厂通过环评后于2009年初又恢复了生产,故他没有参与其他纸厂老板的上访活动;得知有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可以争取,他就和其他纸厂老板一起去找了县经信局的领导;2012年拨到湘华纸厂名下的奖励资金是88万元,但最终分到手的是40多万元,这些钱他主要用来偿还了货款;县里在申请2010年度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时也是采用这种模式,无论哪几家申报到资金,都要在十几家纸厂之间进行再分配。3、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收到省里要求对申报计划进行复核的紧急通知后,他和彭某某跟向某某讲,之前申报的7家纸厂按通知的规定不得纳入淘汰计划;向某某表示清楚这些厂子不符合条件,但老板们正在到处上访闹事,县里要求维稳安抚这些人;向某某要他直接将原申报计划名单作为复核后符合通知要求的名单报到市经信委产业政策科去,并讲到时候局里会到省财政厅与经信委去进行协调。4、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实市经信委通知搞摸底调查后,向某某跟她讲县里有12家纸厂因为没有申报2010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正在闹事,要她将这12家纸厂列到摸底上报的名单中去;之前她和向某某在对这12家纸厂的走访中,得知这些企业自2008年关闭后一直没有得到补偿;接到省里要求复核的紧急通知后,她和唐某都跟向某某讲原申报计划中的7家纸厂按通知的规定不能纳入淘汰计划,向某某还是决定将原申报计划名单作为复核合格名单报上去;县经信局在2010年还为这7家纸厂申报过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5、证人向某某的证言,证实市经信委通知搞摸底调查时,她考虑到当时一些纸厂老板正在上访闹事,县里为了维稳曾要求尽量为这些纸厂争取申报财政专项资金,为此她请示楚某某局长是否将这些小纸厂一起进行摸底后报上去,楚局长表示同意;在申报2011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期间,她曾多次跟石某某汇报过县里一些纸厂2007年底被关闭后,老板嫌补偿过少一直上访闹事的情况,还告诉石某某这批纸厂中有7家也列在当年申报计划中报到市里来了,希望能多为企业争取点资金,石某某从没对她讲过不准申报的话;有时她向叶某某汇报工作时,也顺带提到过县里这些纸厂的事,但她不能确定是否向叶某某汇报了县里将这些纸厂中的7家申报了2011年淘汰计划的情况;她还和楚局长及县财政局同志多次到省财政厅协调此事。6、证人刘正的证言,证实他任县经信局能源股长期间,为被关停的纸厂先后三次向县财政局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2008年报17家没一家获批,2009年报18家批了4家,2010年报14家又没一家获批,后来这14家纸厂老板就到财政部和省运会上访,冲击县经信局并把单位的大门给锁了。7、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2月李某某打电话告诉他市里正在申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要他赶快找湘乡市经信局把某某公司列入计划报上来,石某某在电话中也是这么跟他讲的;为此他找湘乡市经信局发展股股长刘某某帮忙,并按要求由邬某某打印一份承诺书交给了刘某某;某某公司经公示列入国家淘汰计划名单后,他多次向石某某打电话请教相关事情;2011年5月,石某某打电话要他把某某公司的申报资料组织好送过去,他就叫上邬某某一起去,石某某看了资料后将要补充和修改的内容写在一张打印纸上,要他照着上面的内容完善之后再送过来,当天他和邬某某请石某某吃了饭,还送了两条和天下香烟给石某某;申报资料中有些材料是他伪造的,没有送交湘乡市经信局审核;获得的资金被他和邬某某私分掉了,提交给财政部门的关于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不是真实的,并没有将资金用于职工安置。8、证人邬某某的证言,证实某某公司因污染问题一直无法正常生产;2011年初左右,杨某某曾陪石某某到某某公司来看过一次;在申报奖励资金期间,杨某某要他一起到湘潭市经信委送过申报资料,晚上请石某某吃饭,他买了两条和天下香烟,由杨某某送给了石某某;申报资料都是由杨某某搞的。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杨某某拿着一份与某某公司有关的材料到办公室找他,上面签有刘某甲副局长的意见,杨某某讲已跟他的领导协调好了,要他将某某公司列入湘乡市当年的淘汰计划;他打电话向刘某甲核实后,在杨某某拿来的材料上盖了公章,并按杨某某的意思将材料传真给了市经信委;过了几天,石某某打电话给他,要局里出具一份将某某公司列入计划的正式文件;2011年2月28日,他将正式文件和传真的材料原件一起交给了杨某某。10、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杨某某跟他和刘某某讲,已经和石某某就某某公司申报淘汰奖励资金问题进行了沟通,要请局里出具一个同意将某某公司列入计划的材料;他打电话向石某某核实后,在杨某某带来的一份某某公司承诺函件上签了意见,加盖公章后传真给了石某某,后来又按石某某的要求补送了一份正式文件;因为某某公司是直接找石某某联系上报的,且杨某某年初找他补报计划时就讲已准备好了申报资料,所以后来他就只通知了由局里直接上报的怀其皮革公司准备申报资料;当年5月份的时候,石某某还打电话要局里出具了一个关于某某公司和怀其公司系湘乡市的企业,均符合申报淘汰奖励资金条件的证明材料,他安排刘某某将该材料传真给了石某某;某某公司没有将申报资料送局里审核。1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她向石某某提出了某某公司可以纳入淘汰计划,并当面打电话要杨某某赶紧找湘乡经信局联系申报事宜;就某某公司申报淘汰计划一事,石某某当时没有要她去跟其他部门联系,她也没有向局里相关领导汇报过此事;她这样做的出发点只是想为企业争取资金,让经信委知道有这么个企业,纯属个人提议。12、证人黄某某、陶某某、杨某的证言,证实了他们所在的产业政策科组织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工作的具体流程情况;该科不能直接将企业名单补充加入申报计划,省经信委下文要求补充申报的,也要由相关县、市、区的经信局先上报产业政策科,再由市经信委上报省里。13、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实产业政策科是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办事机构;只能在下属县、市、区经信局的申报计划中选择向省里申报的企业,不能随意往计划中添加其他企业;税务、电力、工商等部门都是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市经信委可以通过这些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市经信委不能直接受理各县、市、区所属小企业的计划申报与申报资料,只能通过当地经信部门审核后报送;2011年2月石某某找他会签申报计划文件时,汇总表中具体有多少家企业,他已记不清了,但他在会签之后是不可能同意石某某再将某某公司添加进去的,这是办事的原则性问题。14、证人廖某、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们所在的环保局和发改委是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淘汰落后产能具体工作由经信委负责,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由产业政策科把关。15、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工信部规定已关闭的企业不能申报淘汰计划,省淘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决定全省在2007年湘江流域污染整治行动中被政府明令关停的纸厂不纳入当年的申报计划,她所在的产业政策处通过邮箱向各市州经信委下发了紧急通知,要求对原申报计划进行复核。16、书证:(1)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淘汰奖励资金的通知,证实了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申报条件及相关工作要求等情况。(2)湘潭市经信委等部门关于上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通知、申报2011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报告、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请示,证实了湘潭市经信委等部门组织开展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相关情况。(3)湘潭县工业行业计划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表、某某甲造纸厂等7家造纸企业申报表、承诺书、申报计划的请示及名单、下达奖励资金的通知及分配明细与安排使用情况表册、会议记录、资金发放表,证实了湘潭县经信局组织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工作的相关情况。(4)省、市、县造纸企业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及汇报材料、会议纪要,证实了湘潭县的涉案造纸企业在2007年湘江流域污染整治行动中被政府明令关停的情况。(5)省经信委产业政策处紧急通知及湘潭县计划复核汇总表,证实了湘潭县经信局未对计划名单按通知要求进行复核落实的情况。(6)湘潭县工业经济局、财政局关于申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请示、企业名单、资金分配表,证实涉案的6家纸厂老板均从湘潭县所申请到的2010年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领取了一定数额的款项。(7)某某公司承诺书及湘乡市经信局申报文件,证实了湘乡市经信局于截止日期后将某某公司补报列入当年淘汰计划的情况。(8)申报资料汇编及有关情况说明与证明材料,证实了某某公司和湘潭县6家纸厂伪造相关申报材料的情况。(9)湖南省2011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计划表及企业名单、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及分配明细表、拨款书、银行流水明细,证实了某某公司与6家纸厂被纳入2011年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册并获取了相应数额财政奖励资金的相关情况。(10)干部履历表,证实了石某某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及其任职情况。(11)湘潭市经信委内设机构及其职能配置文件,证实了案发时石某某所在职能部门的岗位职责情况。(12)潭政办函(2011)28号湘潭市政府办通知,证实了湘潭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机构的设立组成情况。17、起诉书,证实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邬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与滥用职权犯罪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发后两人已向办案机关退缴赃款共计109万元。18、到案经过,证实了石某某的到案情况。19、常口信息,证实了石某某的基本情况。20、被告人石某某亦有供述及辩解在卷佐证。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张永红为支持其辩护观点,当庭提交了以下几组证据:1、湘潭县科经信局与县政府办分别出具的两份情况说明和楚某某、向某某、陈某某与涉案纸厂负责人分别联名出具的两份情况说明、省淘汰办出具的函件、《中国财政》刊发的关于湖南财政部门加大对洞庭湖造纸企业关停整治投入的稿件,拟证明湘潭县经信局为涉案纸厂申请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是信访维稳工作的需要,涉案纸厂所获淘汰奖励资金实则是对其在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行动中所受损失的补偿,不应视为国家利益遭受损失。2、湘政发(2008)14号、潭财字(2010)26号、湘淘汰落后产能(2010)2号、财建(2011)180号、湘财建便函(2011)24号和30号、湘淘汰落后(2011)3号等文件资料、7家纸厂淘汰落后产能申报表、复核汇总表、县经信局申请2011(2010)年淘汰奖励资金的报告、验收意见表,拟证明案发当年如不申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将因门槛提高而再也不能获取奖励资金,本地区还会因未完成任务受到上级机关批评;市经信委对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没有审核职责,没有向省经信委行文;乡镇政府及其企管站和县发改、环保、物价、财政等部门均在涉案纸厂申报表上签字同意上报,没有发现问题和提出异议;县经信局仍旧原封不动地上报复核名单,石某某对此难以掌控;申报资金由市财政局牵头行文,市经信、发改部门会签,5月9日至15日期间要完成县、市两级的申报资料审核上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省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产能核查时,也未发现问题和提出异议;涉案企业均于当年底通过项目验收,有验收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市经信委公章。3、国发(2010)7号、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潭经信(2011)4号文件、会议签到表、某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湘乡市经信局于2011年5月11日传真给市经信委的说明材料、湘乡检公诉刑诉(2015)365号起诉书,拟证明石某某通知湘乡经信局落实某某公司申报事宜,目的是为了完成全市淘汰目标任务,防止被追责;刘某甲、刘某某及李某某均参加了在市经信委召开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相关会议,石某某并未强令下级单位申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亦非李某某所称的未参加过市淘汰落后产能相关会议;市经信委在计划申报截止之前已收到湘乡经信局关于同意某某公司申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材料,亦非刘某甲所称的石某某在要求湘乡经信局出具说明前,未要求其审核该公司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叶某某在会签申报计划文件时知晓某某公司申报的情况;邬某某、杨某某已退赃109万,极大减轻了国家损失。4、湘潭市经信委出具的有关石某某历年考核结果及受表彰奖励等现实表现情况材料,拟证明石某某在工作中表现良好,多次获嘉奖。结合控辩双方就上述辩方证据所发表的意见,本院认为:第1组证据主要证实了涉案纸厂申报淘汰奖励资金的背景情况,对其中与审理查明事实相符的有关证据予以采信。第2组证据主要证实了淘汰奖励资金申报、审核环节的具体流程情况,对其中与审理查明事实相符的有关证据予以采信。第3组证据与辩方所主张的石某某在湘乡某某公司骗取淘汰奖励资金问题上无责任的事实理由无关联性,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其中,某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系复印件,且无来源出处及提供人签名,不符合证据规则要求。对于湘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所载明的邬某某、杨某某退赃情况,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第4组证据与案件事实无关联性,但量刑时可结合石某某的现实表现酌情予以考虑。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石某某在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之前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并逐步交代其全部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危害后果的发生还存在其他方面的原因,责任具有一定的分散性,且部分损失已追回,对石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并参考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石某某适用非监禁刑,以观后效。对石某某提出的“1、淘汰落后产能的计划申报和资金申报是由经信与财政部门分别牵头的;2、2011年实行省管县改革后,湘乡市的申报资料直接由省经信委负责审核,他所在的产业政策科只负责将省经信委的文件转达给湘乡市经信局;3、他不可能发现某某公司在准备申报资料过程中存在私刻公章行为”等辩解意见。其第1点辩解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第2点辩解意见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第3点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对张永红、刘亚军提出的“1、湘潭县6家纸厂被政府明令关闭,国家应该给予补偿而未予补偿,所以其获取的691万元奖励资金属于应得的国家补偿款,不应认定为国家损失;2、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从计划申报到资金申报的环节众多且流程复杂,石某某作为湘潭市经信委的一个部门负责人,即使有疏于职守之处,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起作用也十分有限;3、时间紧、任务重以及当时政府工作的大环境背景等因素是导致石某某在申报工作出现疏于职守情况的客观原因;4、石某某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5、石某某工作表现突出,多次立功受奖,单位领导及同事对其评价较高。请法院综合考虑以上情况,对其从宽处理”等辩护意见。经查:淘汰落实产能工作由各级政府经信部门牵头负责,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也涉及到上、下级机关与同级多个部门,系一果多因;涉案纸厂均为合法企业,湘潭县人民政府关闭涉案纸厂具有治理湘江流域水污染的公益性,涉案纸厂获得政府经济补偿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故涉案纸厂所套取的奖励资金不宜认定为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但石某某的渎职行为破坏了国家专项资金的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考虑到石某某未从中徇私牟利,对该部分犯罪事实可免予处罚。本院采纳上述第1、4、5点辩护意见,部分采纳第2、3点辩护意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胡宇澄审 判 员 曹劲武人民陪审员 张利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嘉伟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