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23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叶锋盗窃、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危险物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23刑初36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锋,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东里村二队***号。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并羁押,于2016年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遂溪县看守所。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6)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锋犯盗窃罪、盗窃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现发现被告人叶锋有遗漏罪行,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作出遂检公诉刑追诉﹝2017﹞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叶锋犯盗窃罪、强奸罪向本院补充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判,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荣锦、陈珑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叶锋对追加起诉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遂溪县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称,2010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叶锋在遂溪县城区寻找作案目标,随后潜入被害人林某位于遂溪县遂城镇遂海路二横2号的住处,窃取一个存放有现金人民币3200元、户口本及首饰等物品的保险柜。得逞后,被告人叶锋随即逃离现场。经鉴定,案发现场遗留的血迹与被告人叶锋的血样检验结果相吻合。2011年5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叶锋在遂溪县城区寻找作案目标,随后潜入被害人曾某位于遂溪县遂城镇文东路的住处,窃取现金人民币700元及金戒指一枚。而叶锋在盗窃财物过程中被曾某发现后,心起歹念,其随即利用恐吓、威逼等手段和曾某强行发生性关系。得逞后,因叶锋得知被害人家属返回住处,遂逃离现场。经鉴定,从被害人曾某的生殖器官检出的人精与被告人叶锋的血样检验结果相吻合。2015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叶锋在湛江市麻某区麻某镇寻找作案目标,随后潜入被害人杨某位于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长布某72号住处,窃取华为牌P6手机一台及三星牌平板电脑一台。得逞后,被告人叶锋随即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杨某失窃的华为牌P6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案发现场遗留的足迹是被告人叶锋所留。2015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叶锋在湛江市麻某区麻某镇寻找作案目标,随后潜入被害人黄某1位于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育才北路9号的住处,窃取现金人民币1200元。经鉴定,案发现场遗留的汗液脱落细胞与被告人叶锋的血样检验结果相吻合;案发现场遗留的足迹是被告人叶锋所留。公诉机关为认定被告人叶锋遗漏上述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交:立案决定书、立案登记表;被告人叶锋的供述;被害人林某、曾某、杨某、黄某1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发还物品清单;DNA鉴定意见书、足迹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叶锋的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及其他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叶锋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威逼、恐吓手段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叶锋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叶锋辩称,于2011年5月18日21时许,潜入被害人曾某位于遂溪县遂城镇文东路住处实施盗窃时,被受害人曾某发现后强行与被害人曾某发生性关系,但没有盗窃到被害人的现金700元和金戒指一枚。被告人叶锋对公诉机关追加起诉的其他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叶锋没有证据向本院提交。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叶锋在遂溪县城区寻找作案目标,随后潜入被害人林某位于遂溪县遂城镇遂海路二横2号的住处,窃取一个存放有现金人民币3200元、户口本及首饰等物品的保险柜。得逞后,被告人叶锋随即逃离现场。经鉴定,案发现场遗留的血迹与被告人叶锋的血样检验结果相吻合。2011年5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叶锋在遂溪县城区寻找作案目标,随后潜入被害人曾某位于遂溪县遂城镇文东路的住处,在盗窃财物过程中被曾某发现后,心起歹念,其随即利用恐吓、威逼等手段和曾某强行发生性关系。得逞后,因叶锋得知被害人家属返回住处,遂逃离现场。经鉴定,从被害人曾某的生殖器官检出的人精与被告人叶锋的血样检验结果相吻合。2015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叶锋在湛江市麻某区麻某镇寻找作案目标,随后潜入被害人杨某位于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长布某72号住处,窃取华为牌P6手机一台及三星牌平板电脑一台。得逞后,被告人叶锋随即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杨某失窃的华为牌P6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案发现场遗留的足迹是被告人叶锋所留。2015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叶锋在湛江市麻某区麻某镇寻找作案目标,随后潜入被害人黄某1位于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育才北路9号的住处,窃取现金人民币1200元。经鉴定,案发现场遗留的汗液脱落细胞与被告人叶锋的血样检验结果相吻合;案发现场遗留的足迹是被告人叶锋所留。被告人叶锋上述犯罪事实,有经本院审查认定的立案决定书、立案登记表;被告人叶锋的供述;被害人林某、曾某、杨某、黄某1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发还物品清单;DNA鉴定意见书、足迹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叶锋的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及其他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2016年10月20日,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6)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锋因犯盗窃罪、盗窃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后作出(2016)粤0823刑初310号刑事判决书查明,被告人叶锋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且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叶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总和刑为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叶锋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威逼、恐吓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叶锋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追加起诉指控被告人叶锋犯强奸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叶锋判决宣告以后,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叶锋庭审时提出公安机关在其父母家扣押的现金不属作案赃物,并非犯罪所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现金的事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其认罪态度综合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2016)粤0823刑初310号刑事判决书原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盗窃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总和刑期十五年九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29年12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莫伟勤人民陪审员 苏 平人民陪审员 何晓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邓鸿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妇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条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