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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蒋祖义与鲁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祖义,鲁泽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1949号原告:蒋祖义,男,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育安,蓬安县相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鲁泽雄,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蒋祖义与被告鲁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蒋祖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祖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绪林二〇��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