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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执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翠平、续彤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平,续彤彤,续芳芳,孙海涛,王庆柱,宁阳天旭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355号申请执行人:王翠平,女,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申请执行人:续彤彤,女,199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申请执行人:续芳芳,女,199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法定代理人:王翠平,女,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伏山镇西代村。被执行人:孙海涛,男,1984年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庆柱,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宁阳天旭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翠平、续彤彤、续芳芳与孙海涛、王庆柱、宁阳天旭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民初301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宁阳天旭运输有限公司的鲁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JN0**挂号车扣押在宁阳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停车场,期限二年,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保全价值10万元)。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加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