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6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付小英与梁开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小英,梁开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6民初1252号原告:付小英,女,1975年10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小河区。委托代理人:付小芳,女,1986年10月23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望谟县油迈乡油迈九年制小学教师,住望谟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梁开栋,男,196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望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小英与被告梁开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部分债务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小英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小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00元,减半收取1850.00元,由原告付小英承担。审判员 哈登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龙祖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