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4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汤瑞欣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汤某某,男,1993年4月16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99212227XQ。申请执行人汤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2017)云0124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赔偿执行人各项损失11099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云0124民初236号��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应承担赔偿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厚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