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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49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林建顺与林雅红、何海鹏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顺,林雅红,何海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4974号原告:林建顺,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建龙,龙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雅红,女,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顺强,福建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海鹏,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顺强,福建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建顺与被告林雅红、何海鹏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林建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建顺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建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林建顺负担。审判员  林明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玉华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