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49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林建顺与林雅红、何海鹏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顺,林雅红,何海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4974号原告:林建顺,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建龙,龙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雅红,女,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顺强,福建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海鹏,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顺强,福建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建顺与被告林雅红、何海鹏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林建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建顺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建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林建顺负担。审判员 林明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玉华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