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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执4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甲、梁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梁某某甲,梁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5执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81年某月某日出生。被执行人梁某某甲,男,汉族,1971年某月某日出生。被执行人梁某某乙,男,汉族,1971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甲、梁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梁某某甲、梁某某乙下落不明,本院向二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执行网的查询,二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梁某某乙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号楼某单元某室不动产抵押给某银行某市某支行,抵押期限:2013年8月8日至2028年8月8日;2016年6月23日本院查封该不动产,查封期限:2016年6月23日至2019年6月22日;2017年5月10日,本院因本案轮候查封该不动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梁某某乙至今尚未办理该不动产收楼手续(未入住)。被执行人梁某某乙名下青***号宝马车、青***号丰田车本院于2016年2月在某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已查封,本院因本案于2017年5月9日轮候查封。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于2017年5月24日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二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发明审判员  强 斌审判员  庄怀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静兆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