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祝尚廷与祝佑华、林素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尚廷,祝佑华,林素英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437号原告:祝尚廷,男,196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XX,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祝佑华,男,1954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林素英,女,1955年4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伟,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祝尚廷诉被告祝佑华、林素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显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尚廷及其委托代理人XX、被告祝佑华、林素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祝尚廷诉称:1991年11月,政府给我家规划了面积为143平方米的宅基地,并颁发土地使用证予以确认。2016年12月14日祝佑华、林素英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这块宅基地上擅自伐掉10棵树并擅自建房,我知道后多次要求祝佑华、林素英退还宅基地,祝佑华、林素英拒不退还土地,为此,我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祝佑华、林素英退还其侵占的我的宅基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祝佑华、林素英辩称:我是在自家老宅建房,没有侵占祝尚廷的宅基地。本院认为:公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祝佑华、林素英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案应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故祝尚廷要求祝佑华、林素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宅基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祝尚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显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迪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