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81执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楚先、于晓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楚先,于晓娟,黄龙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81执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楚先,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被执行人:于晓娟,女,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执行人:黄龙生,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本院在执行张楚先与于晓娟、黄龙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晓娟有固定工资收入,已履行15000元,余款需分期分批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张楚先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81执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宝飞审判员 张恒飞人民陪执员黄彬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凡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