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执9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薛光军申请执行河南弘冠置业有限公司、王鹏、刘霖霖、李会敏、王战豪、吴素换、查世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光军,河南弘冠置业有限公司,王鹏,刘霖霖,李会敏,王战豪,吴素换,查世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9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薛光军,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弘冠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会敏,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鹏,男,汉族,1980年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霖霖,女,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会敏,女,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战豪,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素换,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查世许,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关于薛光军申请执行河南弘冠置业有限公司、王鹏、刘霖霖、李会敏、王战豪、吴素换、查世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河南弘冠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郏县汇文路锦绣商铺10X-20X号的房产进行公开拍卖,但流拍。现申请执行人薛光军申请以拍卖保留价接受上述流拍的房产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河南弘冠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郏县汇文路锦绣商铺105-205号的房产一套作价6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薛光军抵偿(2016)豫0411民初31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部分债务。位于郏县汇文路锦绣商铺10X-20X号房产一套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薛光军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薛光军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昭审 判 员 于春芳代理审判员 史广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秦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