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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支行与万余荣、万金喜、孙连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支行,万余荣,万金喜,孙连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2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玉君,行长。被执行人:万余荣,男,1972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姜家店乡三合村三合屯。被执行人:万金喜,男,1983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姜家店乡三合村三合屯。被执行人:孙连和,男,1959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姜家店乡三合村三合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万余荣、万金喜、孙连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24执2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双海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郑元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