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1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继超与沈东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超,沈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1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继超,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沈东东,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23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东东名下的银行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