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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郑州豫星玻璃有限公司武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郑州豫星玻璃有限公司武陟分公司,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汉施路39号。法定代表人:吴顺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豫星玻璃有限公司武陟分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詹店镇工贸区。法定代表人:刘道亮。原审被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东、宏昌街南11幢东1单元6层16号。法定代表人:徐伟。上诉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55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合同中管辖条款约定的工程所在地并非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武汉市黄陂区,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签订的《中空玻璃订货合同》中约定:如有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由工程所在地法院裁决。本案工程所在地在商都路与十里铺向南300米路西,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原告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丽审判员 李小青审判员 孙艳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