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913程健与张卫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健,张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26执913号申请执行人程健,男,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执行人张卫军,男,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清浦区。申请执行人程健与被执行人张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民初77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张卫军于2017年3月31日前归还原告程健借款30万元,逾期不还,则以尚欠款项为本金,自2016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支付利息。二��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张卫军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予以核查;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被执行人因拒不报告财产,我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已订立履行计划,且已履行65000元。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实现债权65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已订立履行计划,且已按计划履行65000元。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涟水县人民法院(2014)涟商初字第779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嵇海峰审 判 员 周 剑代理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