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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8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谭园与重庆江北美联英语培训学校深圳市美联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园,重庆江北美联英语培训学校,深圳市美联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8694号原告:谭园,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重庆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江北美联英语培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9号名义层第二层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10566894874XB。法定代表人:彭斯光,执行董事。被告:深圳市美联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天健天然商业中心一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74523171。法定代表人:赵继爽,总经理。原告谭园与被告重庆江北美联英语培训学校、深圳市美联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谭园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园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38元,由原告谭园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庆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石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