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樊振尧申请执行王海龙行纪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振尧,王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恢70号申请人:樊振尧,男,1957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执行人:王海龙,男,1951年1月8日生,汉族,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樊振尧与王海龙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现申请人樊振尧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鲁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师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东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