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5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济南金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高继洪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金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王贵花,齐登军,高丛丛,高成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5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金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李启生,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贵花,女,193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登军,女,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登军,女,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丛丛,女,汉族,1990年9月6日出生,住济阳县''style=''cousor:pointer''>山东省济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成辉,男,汉族,1999年9月1日出生,住济阳县''style=''cousor:pointer''>山东省济阳县。上诉人济南金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贵花、齐登军、高丛丛、高成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2016)鲁0125民初2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后,被上诉人高继洪去世,其继承人为王贵花、齐登军、高丛丛、高成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金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济南金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济南金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学宽审判员 王周江审判员 刘彦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