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4民初1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承兵、周华与蔡斐雯、徐镇川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承兵,周华,蔡斐雯,徐镇川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1706号原告:周承兵原告:周华被告:蔡斐雯被告:徐镇川本院审理的原告周承兵、周华与被告蔡斐雯、徐镇川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周承兵、周华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承兵、周华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承兵、周华负担。审判员 叶 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心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