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8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胡莲平与陈章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莲平,陈章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8192号原告:胡莲平,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陈章仙,女,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胡莲平与被告陈章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小松独任审理,后因被告陈章仙下落不明,转换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胡莲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章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胡莲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因租住被告房子与被告认识。在2009年12月10日、2010年3月4日、2010年3月1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所需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00000元,原告同意,并将款项交付给被告,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三份。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为此,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陈章仙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供的借条三份,本院认定如下:该些证据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内容明确,事实清楚,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章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胡莲平借款2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6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陈章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小松人民陪审员 吴关虎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蒋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