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91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六安市万佳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与浙江物美亿商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万佳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浙江物美亿商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91民初2762号原告:六安市万佳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丁集镇魏老庄。法定代表人:王霍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物美亿商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大道201号301-02室。法定代表人:种晓兵。原告六安市万佳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物美亿商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六安市万佳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及交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六安市万佳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邱洁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姚米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