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48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万晓玉与广东顺德美家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晓玉,广东顺德美家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4841号原告:万晓玉,女,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东丽区金桥焊材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荣(原告之母),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社会退休,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广东顺德美家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沙龙路鸿业路2号凤城家具厂内6楼D601号。法定代表人:魏攀。原告万晓玉与被告广东顺德美家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万晓玉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晓玉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晓玉撤诉。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万晓玉负担。审 判 长 杨 毅代理审判员 苑治臣人民陪审员 张英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思铭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