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4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计柏与伏开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计柏,伏开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4290号原告:王计柏,居民。被告:伏开树,居民。原告王计柏与被告伏开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计柏到庭参加诉讼,伏开树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计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伏开树偿还王计柏借款18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伏开树以周转资金为由向王计柏借款18000元。伏开树出具借条,载明“今借王计柏现金18000元,借款人:伏开树,约定8月30日前还清”。王计柏多次向伏开树催要借款无果。伏开树未提供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份,伏开树以购买支壳子的工具为由,向王计柏借款18000元,王计柏借给伏开树现金18000元,伏开树为王计柏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王计柏现金18000.00元整,借款人伏开树,约定8月3日前还清。该借条由伏开树捺手印确认。庭审中,王计柏称约定的实际还款日期为2017年8月30日,借条中还款时间存在笔误。借款到期后,伏开树未能偿还借款。本院认为,伏开树向王计柏借现金18000元,有伏开树为王计柏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借款人伏开树应偿还该笔借款。双方虽未约定借款利息,但约定了借款期限,王计柏主张其逾期利息自2017年8月31日起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其借款利率可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伏开树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王计柏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伏开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计柏借款1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伏开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飞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保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