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张会泉与荣成市荫子镇立驾山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泉,荣成市荫子镇立驾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196号原告:张会泉,男,汉族,1963年11月27日出生,住荣成市。被告:荣成市荫子镇立驾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荫子镇立驾山村。法定代表人:王庆波,系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宝,山东中立达(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会泉与被告荣成市荫子镇立驾山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曲 婷人民陪审员 刘柏妤人民陪审员 于培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