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1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与王佃亮、赵志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王佃亮,赵志霞,闹干布拉格,李军,包文喜,李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2501民初75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鑫源小区商业楼。负责人:杜兴,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浩,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二连苏尼特街支行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供电局家属楼1单元3楼东。被告:王佃亮,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赵志霞,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闹干布拉格,女,1980年7月2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李军,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包文喜,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李芳,女,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与被告王佃亮、赵志霞、闹干布拉格、李军、包文喜、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佃亮、赵志霞夫妻偿还,贷款本金113559.42元,利息以及上述贷款本息实际还清前产生的利息。2、要求被告闹干布拉格、李军承担连带责任。3、要求被告包文喜、李芳承担连带责任。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4日,被告方与原告签订《小额联保协议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王佃亮、赵志霞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2016年10月24日-2018年10月24日,借款年利率15.3%,每月等额偿还本息,如逾期按借款利率加收50%罚息,其他被告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上述合同生效后,被告王佃亮、赵志霞偿还借款本息至2017年3月24日,之后本息未偿还。被告王佃亮、赵志霞、闹干布拉格、李军、包文喜、李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王佃亮、赵志霞、闹干布拉格、李军、包文喜、李芳金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成立联保小组。该协议签订的同日,被王佃亮、赵志霞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借款总额15万元,年利率为15.3%,其他被告为被告王佃亮、赵志霞15万元借款本息提供保证,借款期限2016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4日,还款形式为每月等额本息还款。协议还约定被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的,原告有权宣布直接或间接源于本合同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立即清偿。被告王佃亮、赵志霞偿还本息至2017年3月24日,截止开庭之日被告王佃亮、赵志霞剩余本金113559.42元未偿还。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第三人利益,属合法有效合同,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本案被告王佃亮、赵志霞签订借款合同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义务。故原告邮政银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王佃亮、赵志霞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具体本金数额在查明的范围内予以给付,即本金113559.42元,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5.3%予以支付。被告闹干布拉格、李军、包文喜、李芳作为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佃亮、赵志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贷款本金113559.4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15.3%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闹干布拉格、李军、包文喜、李芳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流动资金借贷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286.0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王佃亮、赵志霞、闹干布拉格、李军、包文喜、李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韩树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陈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