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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曲煤矿与孙红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曲煤矿,孙红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发文字号:(2017)晋0181民初387号缓急:密级:留存:签发:审核:主送:原、被告抄送:拟稿单位:河口法庭拟稿人:闫小鹏份数:7印刷单位:文印室校对人:王军尧印制时间:2017年10月9日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387号原告: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曲煤矿,住所地古交市滨河南路78号。负责人:刘海东,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丽,女,该矿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圆圆,女,该矿职工。被告:孙红晏,女,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东曲矿新义路*号车棚。原告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曲煤矿与被告孙红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曲煤矿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曲煤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曲煤矿撤诉。案件受理费2033元,由原告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曲煤矿减半负担1016.5元。审 判 长  闫小鹏审 判 员  张卫平人民陪审员  田晓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军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