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2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田永乐与王向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乐,王向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2754号原告:田永乐,男,199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明,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向震,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原告田永乐与被告王向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田永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永乐撤诉。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计538元,由原告田永乐负担。审判员 王植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段立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