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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2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田永乐与王向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乐,王向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2754号原告:田永乐,男,199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明,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向震,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原告田永乐与被告王向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田永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永乐撤诉。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计538元,由原告田永乐负担。审判员  王植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段立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