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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祥云县闽旺钢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董绍兵、孔凡江、杨万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祥云县闽旺钢材经营部,董绍兵,孔凡江,杨万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444号申请执行人祥云县闽旺钢材经营部。被执行人董绍兵,男,1981年生,祥云县人。被执行人孔凡江,男,1988年生,祥云县人。被执行人杨万肖,男,1996年日生,祥云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祥云县闽旺钢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董绍兵、孔凡江、杨万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29**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4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