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异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安徽省远洋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权昊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远洋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权昊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异117号案外人庄丁胜。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远洋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杰。委托代理人杨海军。被执行人权昊赫。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远洋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权昊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庄丁胜于2017年9月8日对执行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镇北新区四季新城26幢2-301室[权证号码:金市(两区)国用(2008)第5-448号]的房地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庄丁胜称,2010年3月30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权昊赫、案外人林善姬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约定权昊赫、林善姬将坐落于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镇北新区四季新城××幢××室房产转让给案外人庄丁胜,转让价格为30万元,一次性付清。2010年4月7日,双方在金华市金东区房地产管理所办理了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手续,证号为金房权证金东字第××号。当时双方约定于第二天2010年4月8日就去办理该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第二天案外人无法与被执行人权昊赫取得联系,被执行人也一直未联系案外人。该房从2010年4月7日开始就由案外人管业至今,从那时开始就属于案外人所有。现请求法院对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镇北新区四季新城××幢××室房产停止执行,并解除查封。本院查明,2017年4月11日,本院对原告安徽省远洋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权昊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浙0782民初361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权昊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远洋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27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3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省远洋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4元,由原告安徽省远洋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元,被告权昊赫负担31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8月14日,本院作出(2017)浙0782执5711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权昊赫所有的坐落于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镇北新区四季新城××幢××室的房地产[权证号码:金市(两区)国用(2008)第××号]。案外人庄丁胜提供了《房地产买卖契约》核对件、房屋所有权证各一份,上述材料显示,2010年3月30日,案外人庄丁胜(乙方、买方)与被执行人权昊赫、案外人林善姬(甲方、卖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约定:甲方自愿将座落在金东区孝顺镇镇北新区四季新城的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113.74平方米)出售给乙方。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叁拾万元,乙方由210年3月30日前一次付清给甲方。付款方式:现金。双方同意于2010年3月30日由甲方将上述房地产正式交付给乙方等内容。2010年4月7日,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镇北新区四季新城××幢××室房产登记至案外人庄丁胜名下。案外人同时提供契证、浙江省契税专用缴款书、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各一份、税收通用完税证三份,证明案外人支付涉案房产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事实;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金华日报》广告刊样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案外人因无法联系被执行人而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于2017年8月3日就办理土地登记过户手续事宜在金华日报上刊登过启事的事实。本院认为,地上建筑物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案外人庄丁胜与被执行人权昊赫及案外人林善姬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权昊赫、林善姬将其所有的坐落于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镇北新区四季新城××幢××室的房地产转让给案外人,则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一并转让。现案外人庄丁胜已取得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镇北新区四季新城26幢2-301室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由案外人享有。故本院裁定查封已转让给案外人的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镇北新区四季新城××幢××室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当,应予解封。综上,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案外人庄丁胜的异议成立。二、解除对登记在权昊赫名下的坐落于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镇北新区四季新城××幢××室房地产[权证号码:金市(两区)国用(2008)第××号]的查封。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刘苏英审 判 员 金子丰人民陪审员 陈明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