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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与刘占林、张树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刘占林,张树清,山东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1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峰山路91号。负责人:于春霞,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林果,该行法律顾问。被告:刘占林,城镇居民。现下落不明。被告:张树清,城镇居民。现下落不明。被告:山东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银滩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杨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与被告刘占林、张树清、山东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于2017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自愿撤回起诉,属于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43元、公告费560元,均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邢金晓人民陪审员  王学军人民陪审员  姜英乔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于亚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