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与刘占林、张树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刘占林,张树清,山东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1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峰山路91号。负责人:于春霞,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林果,该行法律顾问。被告:刘占林,城镇居民。现下落不明。被告:张树清,城镇居民。现下落不明。被告:山东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银滩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杨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与被告刘占林、张树清、山东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于2017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自愿撤回起诉,属于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43元、公告费560元,均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邢金晓人民陪审员 王学军人民陪审员 姜英乔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于亚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