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10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与余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余帆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10897号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北街亲宁巷12号国贸新天地4号楼1102室。法定代表人:尚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始洪,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余帆,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海一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