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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7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7605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张某在收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A-01缴纳诉讼费用通知》(编号为0019562)后,未按照该通知的要求于2017年1月3日前预交诉讼费用,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双石人民陪审员  熊忠玉人民陪审员  李美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郡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