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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胡卿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1刑初71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卿,男,199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现住杭州市富阳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7〕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卿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2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胡卿至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秋丰村石塔上270号秀儿超市,趁无人注意之际,先后4次窃得被害人冯某的快递包裹1只(内有强光手电筒1把,价值人民币19元)、谢某的快递包裹1只(内有化妆品1套,价值人民币310元)、刘某的快递包裹1只(内有小米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900元)、���某的快递包裹1只(内有指甲钳、锉刀等工具1套,价值人民币21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2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上述财物从被告人胡卿处追回并发还给各被害人。被告人胡卿在侦查、审查起诉、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害人冯某、谢某、刘某、陈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手机淘宝购物清单、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胡卿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胡卿的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被告人胡卿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胡卿在侦查���审查起诉、审理阶段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胡卿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依法确定其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卿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骆 芝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