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朱绍堂申请朱洪祥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绍堂,朱洪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特11号申请人:朱绍堂,男,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申请人:朱洪祥,男,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代理人:金加凤,女,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人朱绍堂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朱洪祥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申请人朱绍堂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朱绍堂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朱绍堂撤回申请。审 判 长 刘 萍代理审判员 朱建华人民陪审员 肖书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王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