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1431号原告: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北路。法定代表人:周卫东。被告:李勇,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原告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振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 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