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6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晖、陈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叶晖,陈红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6334号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草房路(荣盛水景城)。法定代表人:刘洪,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西、李红玲,该公司职员。被告:叶晖,男,1970年2月28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陈红梅,女,1974年6月25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晖、陈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毕晓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