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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民辖终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谢平、徐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平,徐莺,邓博,邓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辖终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平,女,196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莺,女,196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太红,贵州长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810633346。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菊,贵州长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411231479。原审被告:邓博,男,1997年2月12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红果镇县,原审被告:邓铉,男,1989年1月29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红果镇县,上诉人谢平因与被上诉人徐莺、原审被告邓博、邓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222民初353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谢平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重庆市××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纠纷是基于被上诉人徐莺认为其借款给邓永亮,邓永亮去世后上诉人谢平、原审被告邓博、邓铉作为继承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所致。本案系合同纠纷,盘州市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徐莺向本案合同履行地法院即盘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盘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园审判员 罗孝方审判员 付振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顾雄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