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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杜亚军、杜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杜亚军,杜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994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慧敏,董事长。被执行人杜亚军,男,196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杜娟,女,196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执行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杜亚军、杜娟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做出的(2012)开民初字第3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杜亚军、杜娟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江波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