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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彬彬与郑利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彬彬,郑利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987号原告:朱彬彬,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郑利伟,浙江金华义乌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1258号1109-1110室。法定代表人:孙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彬彬与被告郑利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彬彬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彬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彬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彬彬负担。审判员 江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程建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