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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3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宋淑梅与宿州市新城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薛继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淑梅,宿州市新城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薛继梅,陈登明,马涛,刘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695号原告:宋淑梅,女,汉族,1964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振,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腾飞,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新城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银行一路南路第二期35#104室。法定代表人:薛继梅,系该公司股东。被告:薛继梅,女,汉族,1970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亚军,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登明,男,汉族,1990年11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亚军,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涛,男,汉族,1988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刘剑,男,汉族,1984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宋淑梅与被告宿州市新城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登明、马涛、刘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宋淑梅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淑梅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淑梅负担。审判员  张久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沈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