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姚长福、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长福,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弘远建筑有限公司,丹江口市精神病院,丹江口市卫生局蒿坪卫生院,丹江口市卫生局石鼓卫生院,代正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2036号原告:姚长福,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23日。被告: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薇湖路392号,法定代表人:王明东,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丹江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胡波,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北弘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饶家营路与沿江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陈义,该公司经理。被告:丹江口市精神病院,住所地:丹江口市丹赵路46号,法定代表人:梁玉兰,该院院长。被告:丹江口市卫生局蒿坪卫生院,法定代表人:黄照清,该院院长。被告:丹江口市卫生局石鼓卫生院,法定代表人:毛泽忠,该院院长。被告:代正超,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长福诉被告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弘远建筑有限公司、丹江口市精神病院、丹江口市卫生局蒿坪卫生院、丹江口市卫生局石鼓卫生院、代正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姚长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长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3元,经院长批准减免收取501元,由原告姚长福负担。审判员 杨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楠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