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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3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王刘桥与张玉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刘桥,张玉安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3954号原告:王刘桥(曾用名王留桥),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张玉安,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王刘桥诉被告张玉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9日,原告王刘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刘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刘桥负担。审判长  高中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