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3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漯河市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荀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荀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3114号原告:漯河市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中华路工业品公司院西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060047249D(1—1)。被告:刘荀卯,男,约60岁,住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受理原告漯河市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荀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漯河市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刘荀卯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市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质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付东博 微信公众号“”